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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正字号浅析产权登记数小于合同约定 房主诉开发商获赔
发布时间:2013-11-28 20:16:29 | 来源:北方网 | 浏览次数:

 8年前买的底商,刚刚才办下产权证,却发现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比买卖合同约定的少了30多平方米。日前,市民陈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其依据就是《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如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陈女士8年前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河北区的底商,根据其所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220余平方米。不久前,陈女士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却发现产权证上登记面积为190余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足足30多平方米。

陈女士发现,《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差异不超过正负3%(包括正负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依据上述条款,陈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面积差价款5万余元(3%部分),双倍返还面积差价款40余万元(超出3%部分)。日前,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返还38万元。

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指出,对于商品房的买卖,一般要订立要式合同。具体而言,在天津地区购买商品房,一般采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式文本。该合同中针对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设有专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具体约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如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原告在取得产权证时发现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此时原告可以依照双方约定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在此,贾芳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采用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类制式合同内容比较完整,合同前后体系完善,可提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条款;第二、在合同中特别注意,是否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存在差异情况时的违约责任;第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后仔细核对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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